(2008)温泰行非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学世、王春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学世,王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温泰行非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尤联辉,任局长。被执行人吴学世。被执行人王春平。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吴学世、王春平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8年7月5日作出计生征字(2008)第7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吴学世、王春平拒不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33104元,申请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09年2月1日作出(2009)温泰行审字第8号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9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吴学世、王春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自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33104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学世、王春平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目前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吴学世、王春平目前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确实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行非执字第2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成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晓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