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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商初字第37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与杭州××电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杭州××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商初字第371-2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唐×、王×。被告杭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观音塘103号浙江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爱福饭店三楼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杭州××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1元,减半收取420.5元,保全费436元,由原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伟锋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