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商初字第37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与杭州××电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杭州××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商初字第371-2号原告林××。委托代理人:唐×、王×。被告杭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观音塘103号浙江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爱福饭店三楼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杭州××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1元,减半收取420.5元,保全费436元,由原告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伟锋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卜凌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