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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启楷与杨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楷,杨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7号原告王启楷,港镇坎门兴潭东街88号,身份证号332627196402261253。被告杨敏杰,港镇坎门海滨路79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楷与被告杨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启楷负担。审 判 长  丁美君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曾华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