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启楷与杨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楷,杨敏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7号原告王启楷,港镇坎门兴潭东街88号,身份证号332627196402261253。被告杨敏杰,港镇坎门海滨路79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楷与被告杨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启楷负担。审 判 长 丁美君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曾华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