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时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时装有限公司,上海××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279号原告杭州××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南、五七支路以东。法定代表人th0××。委托代理人唐××。委托代理人邬××。被告上海××司。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时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且双方在合同中有协议管辖约定协商不成,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故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根据被告提供的7份合同原件,合同上第十一条均明确约定“协商不成,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虽然原告认为上述约定系被告事后单方添加,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但原告未能提供合同原件,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事后添加行为。故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虞玲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