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商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改英与被告徐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改英,徐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商民初字第90号原告赵改英,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书朝,男,汉族。被告徐凯,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武献,男,河南省西峡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改英与被告徐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改英于2009年4月22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当庭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改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50元,由原告赵改英承担。审 判 长 :范进生人民陪审员 : 汪 萍人民陪审员 :孙海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