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商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改英与被告徐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改英,徐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商民初字第90号原告赵改英,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书朝,男,汉族。被告徐凯,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袁武献,男,河南省西峡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改英与被告徐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改英于2009年4月22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当庭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改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改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50元,由原告赵改英承担。审 判 长 :范进生人民陪审员 : 汪 萍人民陪审员 :孙海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