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应平与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平,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356号原告李应平,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94号大洋大厦东塔楼405室。负责人秦康,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平与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应平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应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平撤回起诉。诉讼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李应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