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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643号原告:王××。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6元减半收取231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强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