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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招执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浩、方新英与被执行人刘卫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浩,方新英,刘卫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招执字第1176号申请执行人:于浩,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方家村。申请执行人:方新英,女,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方家村。被执行人:刘卫全,男,1971年10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开发区朱家咀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浩、方新英与被执行人刘卫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王成业审判员  宋春瑜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