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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碧芳与骆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碧芳,骆影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71号原告:李碧芳,市佛堂镇隔水87号。委托代理人:赵巧娟。被告:骆影新,城街道下骆宅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碧芳与被告骆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碧芳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原告李碧芳负担。审 判 长  陈 因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