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碧芳与骆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碧芳,骆影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71号原告:李碧芳,市佛堂镇隔水87号。委托代理人:赵巧娟。被告:骆影新,城街道下骆宅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碧芳与被告骆影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碧芳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碧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4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原告李碧芳负担。审 判 长 陈 因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