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都纺织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县××都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38号原告:浙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村。法定代表人:徐××。被告:绍兴县××都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城联合市场××区××楼383、384号,组织机构代码:796472563。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都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绍兴县××都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山月康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