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与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88号原告:刘××。被告:韩××。原告刘××诉被告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之后发生买卖芯板业务,至2007年4月5号,被告结欠芯板款81830元。事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818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债务应该由嘉善县中盛胶合板制造厂承担,故本院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对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