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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邵水华与张法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水华,张法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827号原告:邵水华。委托代理人:兰仙月。被告:张法娣。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水华诉被告张法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水华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水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泓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海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