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丽缙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与钭耀、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钭耀,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383号原告:郑××。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钭耀(××。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钭耀川、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郑××负担。审 判 员 潘锦汉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楼洪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