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葛×与宁波市××燃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宁波市××燃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961号原告:葛×。委托代理人:蔡××。委托代理人:严××。被告:宁波市××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桥村。法定代表人:邬××。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宁波市××燃料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葛×负担。审 判 员 徐力英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文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