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新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与西安市新筑冶炼化工厂、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新筑街道办事处财产合同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西安市新筑冶炼化工厂,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新筑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0)新法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274号。法定代表人朱旭,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学智,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白雪仁,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西安市新筑冶炼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张合义,厂长。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新筑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唐雄,该街道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黎力,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与西安市新筑冶炼化工厂、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新筑街道办事处财产合同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1988年10月16日作出的(1988)新法经民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467973.12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2821.12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2009年4月22日达成协议,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新筑街道办事处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20万元,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对剩余债权267973.12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2821.12元放弃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0)新法执字第23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虹执行员 雷安坤执行员 张吉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永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