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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与邵××、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邵××,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389号原告:马××。被告:邵××。被告:俞××。本院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邵××、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由原告马××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马琴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