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林彩萍,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某。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经查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150元,其余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爱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