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林明龙、王小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林明龙,王小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06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王国才,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景云,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军敏,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林明龙,泽国镇长泾路180号,身份证号码:332623530620351。被告:王小刚,椒江区枫南小区4-1-402,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林明龙、王小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张 灵 敏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