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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昭君、杨林燕等与方声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昭君,杨林燕,杨吉,杨杏珠,杨文富,方声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周昭君,女,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原告:杨林燕,女,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原告:杨吉,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原告:杨杏珠,女,193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原告:杨文富,男,192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方声炳,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现租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昭君、杨林燕、杨吉、杨杏珠、杨文富与被告方声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昭君、杨林燕、杨吉、杨杏珠、杨文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周昭君、杨林燕、杨吉、杨杏珠、杨文富负担,交纳本院。审判长  华蓓真审判员  许柏森审判员  童平凡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成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