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商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顺生与金召平、杨志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顺生,金召平,杨志玲,义乌市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商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顺生。委托代理人:石长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召平。委托代理人:吴光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召平。上诉人陈顺生为与被上诉人金召平、杨志玲、义乌市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顺生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顺生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顺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480元,减半收取72740元,由上诉人陈顺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暨伟审 判 员 范启其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