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浙江××××制造有限公司与绍兴××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纺织有限公司,绍兴××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浙江××××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东街道××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殷××。委托代理人:姚××。上诉人绍兴××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纺织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绍兴××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绍兴××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279元,减半收取1639.50元,由上诉人绍兴××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岳虎代理审判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黄叶青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