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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任××与俞××、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俞××,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59号原告:任××。被告:俞××。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俞××、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5元,减半收取1762.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3032.5元,由原告任××负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盛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