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任××与俞××、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俞××,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59号原告:任××。被告:俞××。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俞××、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5元,减半收取1762.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3032.5元,由原告任××负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盛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