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萍与陕西省国际交流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陕西省国际交流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李萍,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国际交流中心,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272号副1号。法定代表人杜建,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XX秋,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昱,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萍与被告陕西省国际交流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萍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萍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