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地××司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地××司,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21号原告:上××地××司。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地××司诉被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地××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地××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於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