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甲与周乙、周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周乙,周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0号原告:周甲。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周乙。被告:周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与被告周乙、周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甲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甲以被告周乙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甲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周甲负担。审 判 长 XX江审 判 员 郭幼芬代理审判员 冯 丽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楼晨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