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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甲与周乙、周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甲,周乙,周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0号原告:周甲。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周乙。被告:周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甲与被告周乙、周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甲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甲以被告周乙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甲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周甲负担。审 判 长  XX江审 判 员  郭幼芬代理审判员  冯 丽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楼晨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