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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中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王耀冲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杰,王耀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中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杰,男,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王耀冲(曾用名王源),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2006)中民一初字第1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耀冲发出执行通知书,由于其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耀冲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93号阳光四季园XX号楼东1单元2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3××36)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红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