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中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俊杰与王耀冲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杰,王耀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中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杰,男,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王耀冲(曾用名王源),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2006)中民一初字第16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耀冲发出执行通知书,由于其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耀冲位于郑州市中原区伊河路93号阳光四季园XX号楼东1单元2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3××36)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红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