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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庆与骆松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骆松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423号原告郑庆,居民,后宅街道洪家村2组。被告骆松炜,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大陈镇镇中南路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庆诉被告骆松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庆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骆松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庆负担。代理审��员金银花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