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庆与骆松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骆松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423号原告郑庆,居民,后宅街道洪家村2组。被告骆松炜,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大陈镇镇中南路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庆诉被告骆松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庆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骆松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庆负担。代理审��员金银花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