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咸秦民执字第0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咸阳儿童用品大厦诉被执行人咸阳博兰顿驼鸟鸸鹋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儿童用品大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3)咸秦民执字第065号 申请人咸阳儿童用品大厦诉被执行人咸阳博兰顿驼鸟鸸鹋养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2002)咸秦经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租赁费20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30元,共计21155元。该款项已执行完毕并支付申请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3)咸秦民执字第0065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岗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喜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