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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伶芳与楼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伶芳,楼成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373号原告许伶芳,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北金山村郭宅。被告楼成军,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灯塔村横店。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伶芳与被告楼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伶芳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伶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