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诸商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甲与程××、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甲,程××,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461号原告:俞甲。委托代理人:俞乙。被告:程××。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甲与被告程××、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依法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俞甲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