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甲与程××、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甲,程××,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461号原告:俞甲。委托代理人:俞乙。被告:程××。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甲与被告程××、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依法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俞甲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