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425号原告罗××。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以被告周××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丽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