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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蒲××与上××市××尚××电器××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上××市××尚××电器××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819号原告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被告上××市××尚××电器××司,住所地上虞市××镇××工业专××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苏×。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与被告上××市××尚××电器××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蒲××负担。审判员  赵椿彪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