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蒲××与上××市××尚××电器××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上××市××尚××电器××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819号原告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被告上××市××尚××电器××司,住所地上虞市××镇××工业专××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苏×。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与被告上××市××尚××电器××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蒲××负担。审判员 赵椿彪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