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与韩××、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韩××,李×,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0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住所地:温州市××南路××花园××座。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马×。被告:韩××。被告:李×。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与被告韩××、李×、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韩××、李×共计价值75万元的财产,原告以自有资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韩××、李×所有的价值7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晓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024号瑞安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支行与被告韩××、李×、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根据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立即查封被告韩××名下位于瑞安市塘下镇场桥埠灯巷116号(产权证号:3633,建筑面积143.56平方米)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准办理买卖、转让等变更登记手续。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