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海海运有限公司与宁波××和海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海运有限公司,宁波××和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57号原告:宁波××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薛岙上渔村。法定代表人:薛××。委托代理人:楼××。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宁波××和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室。法定代表人:葛××。原告宁波××海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海××)诉被告宁波××和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福海××的委托代理人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海××起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07年、2008年签订船舶安全管理协议,约定被告华××公司委托原告管理其所属的“华某6”号轮。原告已依约完成船舶管理责任,被告应支付船舶管某某人民币25万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我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经营管某某用人民币2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原告福海××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船舶安全管理协议两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船舶安全管理协议,被告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证据2:“华某6”号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明该船的基本情况;证据3:福海××安全管理符合证书、年度审核签注及“华某6”号轮安全管理证书,证明原告具有相应资质及已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被告华××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海××已提供证据1及证据3中福海××安全管理符合证书原件,原告所提供的其他证据也均可与之相互印证,故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07年12月20日、2008年12月20日订立船舶安全管理协议,约定被告华××公司委托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华某6”号轮进行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管理,管理期限均为一年,两份管理协议约定的管某某用分别为100000元及150000元,被告华××公司均未支付。本院另查明,原告福海××于2007年5月8日取得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符合证明,并于2008年7月25日通过符合证明年度审核签注;被告华××公司于2008年1月7日取得“华某6”号轮所有权;原告福海××于2008年7月8日取得“华某6”号轮安全管理证书。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两份船舶安全管理协议均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福海××在签订协议后已依法取得了“华某6”号轮的安全管理证书,可初步证明其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2月20日订立的第一份船舶安全管理协议所约定的一年管理期限已满,被告应支付该协议约定的管某某用及逾期付款利息;双方于2008年12月20日订立的第二份船舶安全管理协议所约定的船舶管理期限虽未届满,双方在该协议中亦未约定管某某用的支付期限,原告福海××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华××公司支付约定的管某某用,但无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和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海海运有限公司经营管某某人民币250000元及其中1000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宁波××海海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宁波××和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庄志龙附:本案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