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丽商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名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圣、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名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名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名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圣,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丽商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名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金茂大厦3a层。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蓝林茂,浙江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启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卫平,浙XX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名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2008)缙民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名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名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名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浙江圣鸿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浙江名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蔚强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朱永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丽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