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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 益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维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