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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斌方与王林平、金玲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斌方,王林平,金玲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45号原告:蔡斌方,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新村145号301室。被告:王林平,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横峰街道汇川王村沙家湾123号。委托代理人:林文彬,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玲敏,市横峰街道石刺头1区4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斌方与被告王林平、金玲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斌方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斌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蔡斌方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审 判 员 沈小忠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