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抗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缪洪涛、孙建国等与徐明、杨建英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缪洪涛,孙建国,王纯华,徐明,杨建英,贾慧娟,王树民,罗新国,包峰,顾家华,钟敏,成洪良,朱光辉,朱明仁,徐爱宝,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抗字第12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缪洪涛。申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国。申诉人(原审原告):王纯华。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徐明。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杨建英。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贾慧娟。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树民。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罗新国。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包峰。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顾家华。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钟敏。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成洪良。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朱光辉。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朱明仁。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徐爱宝。申诉人缪洪涛、孙建国、王纯华与被申诉人徐明、杨建英、贾慧娟、王树民、罗新国、包峰、顾家华、钟敏、成洪良、朱光辉、朱明仁、徐爱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海民二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缪洪涛、孙建国、王纯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4月8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09)浙嘉检民行抗字第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海宁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戚卫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