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安执字第80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某、刑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安执字第80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9年2月27日生,汉族,安国市人。被执行人刑某,男,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安国市人。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刑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国市人民法院(2007)安民初字第8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亚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