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曾××与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59号原告:曾××。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曾××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由原告曾××负担。审判员 徐劲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倍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