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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曾××与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张××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59号原告:曾××。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诉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曾××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元,由原告曾××负担。审判员  徐劲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倍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