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黄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岳富、章力中与杨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岳富,章力中,杨文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黄商初字第903号原告:郑岳富,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07153410,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四区312号。原告:章力中,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04043410,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2区177号。委托代理人:牟锡荣、詹炳海,浙江永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东,身份证号码332603197502053412,住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二区99号。原告郑岳富、章力中与被告杨文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兰冰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岳富、章力中的委托代理人詹炳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文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郑岳富、章力中诉称,被告在2008年6月19日向两原告借去人民币230000元,被告于借款当日立有借条。该借款后经两原告多次催讨无着。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30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两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及借条一张,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向两原告借款230000元的事实。被告杨文东未作书面答辩。两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可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郑岳富、章力中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杨文东向两原告借款230000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被告拖欠两原告的借款不还是不对的。依法应当归还。现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现两原告要求月息按1%计付不妥,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文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岳富、章力中借款人民币2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3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4元,依法减半收取2427元,由被告杨文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854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陈兰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 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