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戴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戴某某,郭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77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广场。代表人:梁某某。被告:戴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告戴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应以本院受理的关于金惠生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郭某某的温鹿商初第299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潘一平审 判 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