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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戴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戴某某,郭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77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广场。代表人:梁某某。被告:戴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告戴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应以本院受理的关于金惠生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郭某某的温鹿商初第299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潘一平审 判 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