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利新与汤林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利新,汤林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785号原告:俞利新,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01197102192026。住址: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翠苑小区19幢305室。委托代理人:沈根健,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林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97413。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曹家簖村汤宁祉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利新与被告汤林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利新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汤林江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汤林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宇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