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曹黎晨与吴汝建、吴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黎晨,吴汝建,吴彩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091号原告曹黎晨,后宅街道曹村村1组。委托代理人陈英强,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汝建,稠江街道龙回村320号。被告吴彩花,市稠江街道龙回村3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黎晨诉被告吴汝建、吴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3月1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黎晨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