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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曹黎晨与吴汝建、吴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黎晨,吴汝建,吴彩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091号原告曹黎晨,后宅街道曹村村1组。委托代理人陈英强,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汝建,稠江街道龙回村320号。被告吴彩花,市稠江街道龙回村3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黎晨诉被告吴汝建、吴彩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3月17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黎晨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