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越刑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卢军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军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刑初字第240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军。2008年4月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漏罪于2009年3月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从浙江省南湖监狱押回重审。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9)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军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妙绘,被告人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中下旬至10月期间,徐某因在莫某开的棋牌室内赌博输钱向莫赊款人民币34000余元,后徐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卢军以及潘胜强、房鲁南(已判刑)等人。被告人卢军等人向徐提出帮助其摆平此事,徐答应事成之后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作为辛苦费。同年10月15日晚上,被告人卢军以及潘胜强、房鲁南等人将莫叫到绍兴市区情缘龙山两岸咖啡店二楼,对被害人莫某进行殴打,强迫莫写下借条2张以消除上述赊欠赌款。另查明,2008年4月1日被告人卢军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被告人卢军在服刑期间因被发现有漏罪未判。2009年3月5日,被告人卢军从浙江省南湖监狱被押回重审。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莫某陈述、证人陈某、李某、徐某证言、同案犯潘胜强、房鲁南供述、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欠条、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军伙同他人,非法插手民间纠纷,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军在前罪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漏罪未判,应依法对其前罪和漏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卢军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连同前罪犯聚众斗殴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即自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夏妙兴审 判 员  虞 斌人民陪审员  史生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