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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瑞安市××力士鞋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瑞安市××力士鞋业××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479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瑞安市××力士鞋业××责任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瑞安市××力士鞋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蔡××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9元,减半收取1149,由原告蔡××负担。(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成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