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瑞安市××力士鞋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瑞安市××力士鞋业××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479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瑞安市××力士鞋业××责任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瑞安市××力士鞋业××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蔡××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下:准予原告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99元,减半收取1149,由原告蔡××负担。(本页无主文)审判员 胡爱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成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