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顾友华与张海峰、缪琦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友华,张海峰,缪琦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289号原告顾友华,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桔园机关报村南区81幢15号405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志刚,舟山市秉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峰,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食品厂路37号海力生花园5幢105室。被告缪琦瑛,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食品厂路37号海力生花园5幢105室。系张海峰妻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民间借贷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原告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友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承志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乐海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