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燕芳与周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芳,周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410号原告陈燕芳,城街道香山路186号。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宝良,西城路530号。本院在受理原告陈燕芳诉被告周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陈燕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宝良交纳在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的10万元出租车押金。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付等(如遇冻结,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