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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燕芳与周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芳,周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410号原告陈燕芳,城街道香山路186号。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宝良,西城路530号。本院在受理原告陈燕芳诉被告周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陈燕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宝良交纳在义乌市万方交通有限公司的10万元出租车押金。冻结期间,不得转移、支付等(如遇冻结,请轮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