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霍民一初字第636-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霍民一初字第636-2号原告林某,女,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李才宇,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霍民一初字第6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林某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某在霍邱县人寿保险公司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李 述 东审 判 员 施 文 中代理审判员 朱 鹤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学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