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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霍民一初字第636-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霍民一初字第636-2号原告林某,女,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李才宇,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霍民一初字第6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林某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某在霍邱县人寿保险公司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李  述  东审 判 员 施  文  中代理审判员 朱    鹤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学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