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李××,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68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李××。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称被告李××、赵××已自愿履行了还款义务,要求撤回起诉。故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谢选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培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