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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李××,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68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蔡×。被告:李××。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称被告李××、赵××已自愿履行了还款义务,要求撤回起诉。故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谢选兴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培斌 来源:百度“”